中咨協業[2015]72號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及大連、寧波、廈門、青島、深圳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程咨詢(行業)協會,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建設協會,各工程咨詢單位: 為規范咨詢工程師(投資)執業行為,保證工程咨詢服務質量,維護工程咨詢市場秩序,促進工程咨詢業健康發展,根據《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》(國發[2012]52號)、《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》(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9號)、《咨詢工程師(投資)管理辦法》(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)、《工程咨詢(投資)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》(人社部發[2015]64號)及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,我會制定了《咨詢工程師(投資)執業管理辦法(試行)》,現印發你們,請按照執行。 附件:咨詢工程師(投資)執業管理辦法(試行)
中國工程咨詢協會 2015年9月28日 抄報: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司 抄送: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及大連、寧波、廈門、青島、深圳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,總后基建營房部
附件: 咨詢工程師(投資)執業管理辦法
(試行)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咨詢工程師(投資)執業行為,保證工程咨詢服務質量,維護工程咨詢市場秩序,促進工程咨詢行業健康發展,根據《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》(國發〔2012〕52號)、《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》(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9號)、《咨詢工程師(投資)管理辦法》(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)、《工程咨詢(投資)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》(人社部發〔2015〕64號)及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,制定本辦法。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以咨詢工程師(投資)名義執業的人員及工程咨詢單位與咨詢工程師(投資)相關的事項,按照本辦法進行執業管理。 第三條 以咨詢工程師(投資)名義執業的人員,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、條例、規章和行業規定,恪守職業道德準則,堅持獨立、公正、客觀、科學的原則,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、權利和義務。 第四條 中國工程咨詢協會(以下簡稱“中咨協會”)是全國工程咨詢行業的自律組織,負責管理咨詢工程師(投資)及工程咨詢單位與咨詢工程師(投資)相關事項的執業行為。 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及大連、寧波、廈門、青島、深圳市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程咨詢(行業)協會,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建設協會(以下簡稱“初審機構”)按照中咨協會的要求,負責所轄范圍咨詢工程師(投資)執業管理,開展執業檢查,并接受中咨協會的監督。
第二章 咨詢工程師(投資)執業 第五條 取得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(投資)登記證書》(以下簡稱“登記證書”)的人員,方可以咨詢工程師(投資)名義執業。 第六條 咨詢工程師(投資)只能選擇一個具有《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》的工程咨詢單位作為其執業單位。 第七條 工程咨詢單位承接的工程咨詢業務,應當由登記專業相符的咨詢工程師(投資)擔任項目負責人。 第八條 工程咨詢單位出具已完成的工程咨詢成果文本,應在署名頁加蓋本單位公章和該項目負責人的咨詢工程師(投資)執業專用章,并附本單位《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》和該項目負責人的登記證書復印件。 第九條 咨詢工程師(投資)繼續登記、變更執業單位、變更專業或者發生應予注銷登記的情況,應按《咨詢工程師(投資)管理辦法》的規定辦理。 第十條 咨詢工程師(投資)不得涂改、倒賣、出租、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本人的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。 第十一條 咨詢工程師(投資)應按照登記證書規定的專業,在咨詢工程師(投資)執業范圍內執業。 第十二條 咨詢工程師(投資)應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委托方的商業、技術秘密。 第十三條 咨詢工程師(投資)應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,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執業水準。
第三章 咨詢工程師(投資)執業檢查 第十四條 以咨詢工程師(投資)名義執業的人員應當接受執業檢查,并為檢查提供方便。 第十五條 執業檢查內容包括: (一) 遵守國家法律、條例、規章及有關規定的情況; (二) 申請材料的真實性; (三) 按照有效期內登記證書規定的專業開展執業的情況; (四) 遵守職業道德、廉潔從業等情況; (五) 合法權利保障情況,履行義務情況; (六) 接受行業自律管理情況; (七) 接受繼續教育情況; (八) 持證執業情況; (九) 工程咨詢單位存續的咨詢工程師(投資)數量和專業情況,以及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規定要求的情況。 (十) 其他應當檢查的情況。 第十六條 工程咨詢單位負責咨詢工程師(投資)的自查,初審機構復核后出具建議檢查結果,并在規定時間內報送中咨協會。 第十七條 執業檢查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。 第十八條 執業檢查結果分為合格、基本合格、不合格。
第四章 責任和處罰 第十九條 工程咨詢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完成的工程咨詢成果負責,作為項目負責人的咨詢工程師(投資)應對其蓋章的工程咨詢成果文本承擔相應責任。 第二十條 修改經咨詢工程師(投資)蓋章的工程咨詢成果文本,應由該咨詢工程師(投資)確認并蓋章;特殊情況下,可由所在單位其他符合條件的咨詢工程師(投資)確認并蓋章,并對其修改部分承擔相應責任。 第二十一條 咨詢工程師(投資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視情節輕重,可給予警告、通報批評、暫停執業直至撤銷登記資格的處理。觸犯法律的,依法追究法律責任。 (一)屬于警告的情形: 1、未按規定時間接受執業檢查; 2、不符合條件的人員主持或確認修改工程咨詢成果文本的; 3、執業檢查時不如實提供相關證件和材料的; 4、不遵守有關規定,給本單位或委托方造成不良后果和經濟損失的; 5、其他應予警告的情形。 (二)屬于通報批評的情形: 1、執業檢查時不如實提供相關證件和材料的; 2、使用失效的登記證書或執業專用章執業的; 3、不遵守有關規定,給本單位或委托方造成不良后果和經濟損失的; 4、其他應予通報批評的情形。 (三)屬于暫停執業的情形: 1、虛報、瞞報有關執業檢查情況材料的; 2、阻撓執業檢查的; 3、受到處理后,仍未改正的; 4、違反行業規定、職業道德準則,造成一定影響的; 5、其他應予暫停執業的情形。 (四)屬于撤銷登記的情形: 1、采取欺騙、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證書的; 2、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工程咨詢單位登記的; 3、涂改、倒賣、出租、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登記證書的; 4、在執業中弄虛作假的; 5、執業中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損失并負有直接責任的; 6、拒絕執業檢查的; 7、違反國家有關法律、條例、規章和行業規定、職業道德準則,造成惡劣影響的; 8、其他應予撤銷登記的情形。 第二十二條 初審機構對所轄范圍應予處理的咨詢工程師(投資)提出處理建議,報中咨協會。 第二十三條 中咨協會對應予處理的咨詢工程師(投資)給予處理,并負責將處理決定記錄在登記證書上。 第二十四條 中咨協會負責將執業檢查結果記錄在登記證書上。 第二十五條 執業檢查結果記入誠信檔案。咨詢工程師(投資)的違法違規行為,被投訴舉報處理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咨詢工程師(投資)的不良記錄記入其誠信檔案。 第二十六條 中咨協會對未取得登記證書卻以咨詢工程師(投資)名義執業的行為,應當責令其停止,必要時在地方或全國媒體上公布。 第二十七條 咨詢工程師(投資)對處理決定不服,可申請復議。
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中咨協會、初審機構在執業管理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;情節嚴重的,責成有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: (一)調查人員不秉公辦事的; (二)與被檢查單位和人員串通做假的; (三)借機索取或收受財物、謀取其他利益的; (四)超越規定職權或違反規定程序作出處理決定、執業檢查結論的; (五)不履行職責甚至玩忽職守、濫用職權造成不良后果的; (六)其他應予處分的情形。
第二十九條 執業管理的單位和人員在執業管理時,觸犯法律的,依法追究法律責任。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中咨協會負責解釋。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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